根据安徽省老干部局皖老字〔2014〕4号文件精神,我校将对离休干部提高护理费执行标准,具体如下:
一、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,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800元,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。
二、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,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,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。
三、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或年满85周岁(含)以上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0元,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,且与上述一、二、项不重复享受,按高的标准执行。
四、上述规定自2014年1月起执行。
离退休工作处
3月14日